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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投资控股债权拍卖01号】
规模:20000万
期限:12个月;付息方式:自然季度20号付息
预期收益:30-50-100-300万:8.3%-8.5%-8.9%-9.2%
资金用途: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天津xx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宁河区国资委100%控股,公司注册资本44亿元,总资产 217亿元,主体评级AA,债评AA。
【增信措施】
【AA担保】:天津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宁河区国资委直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2.31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2A,承担着宁河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任务。;
【天津市】天津2022年全市GDP超过16311.34亿元人民币。2022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47亿元,人口超1363万,北方第二大城市,区域经济及财政实力强大
【项目亮点】
1、本项目交易对手为天津市宁河区国资委下辖100%独资国有公司,是天津宁河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该公司主要负责宁河区内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具有一定垄断性。主体评级 AA,资产实力雄厚。评级展望为稳定,偿债能力较强
【宁河区】宁河区地处环渤海经济区,近三年宁河区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其同比增速居全市首位。宁河区将落实“制造业立市”,补齐软硬件短板,提升产业和项目承接能力,打造以未来科技城为主导,经济开发区和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重点发展的承接载体。

天津宁河投资控股债权拍卖01号
新闻资讯:
可以。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且有营业执照的,那么应该由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如果是总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那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的,因此,该强拆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违法强拆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4日,某农场作出《某农场廉租房安置工作方案》,确定在某农场内实施廉租房安置政策
根据方案的内容,此次廉租房共600套,位于xx区,符合条件的为农业五、六、七三个分场
同时方案明确,不向分场申请自愿拆除分场住房的,不安置廉租房
2012年3月25日,周女士与某农场签订《配建房屋买卖协议》,由其女儿龚某出资并取得廉租房与配建房,但周女士在分场原有住房并未拆除
2014年12月9日,某农场以及该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某农场六分场区域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确定拆迁范围为该农场六分场区域范围内所有现有职工住房和宅基地面附属物;拆迁时限为2014年12月9日—18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整两种方式进行,由拆迁户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其中拆迁户现有的廉租房作为安置还原房
某农场为了履行1988年房改时已出台的《关于改革职工住房制度的试行办法》,并本着不让职工利益受损的原则,在给予周女士廉租房与配建房安置后,又给予周女士每平方米709元的房屋补偿费
部分农场职工已领取了该补偿费,周女士的房屋补偿费已由其儿子领取
2014年12月12日,该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致某农场六分场拆迁户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在截止时间之后未完成拆迁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2015年1月5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周女士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周女士认为,县人民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于2019年3月31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周女士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该强拆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读: 实践中,很多政府强拆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即便是法院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了,又能怎么样呢?房子已经不在了
事实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主要是为后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做打算,只要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后期不论是通过申请还是诉讼,最终都可以争取到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