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山东齐河城投债权资产

linbin123456 2023-03-07 167
山东齐河城投债权资产摘要: 新品上线!信托同款!百强县AA发债主体直接融资!【山东齐河城投债权资产】【规模与期限】:不超过24个月 ,1年期1.5亿;2年期0.5亿(每期5000万),打款次日成立起息【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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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上线!信托同款!百强县AA发债主体直接融资!
【山东齐河城投债权资产】
【规模与期限】:不超过24个月 ,1年期1.5亿;2年期0.5亿(每期5000万),打款次日成立起息
【付息】:自然季度支付收益,每年 3 、6、9 、12 月10日支付收益
【客户收益】:
【一年期】10-50-100-300:8.0%—8.3%—8.5%—8.7%
【两年期】10-50-100-300:8.2%—8.5%—8.7%—8.9%
【资金用途】用于受让足额应收债权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投资亮点】
亮点一:2021年德州市GDP3,488.72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4.09亿元。2021年齐河县GDP399.37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08亿元。齐河县,隶属山东省德州市,位于德州市最南端,与济南隔黄河相望,总面积1411平方千米,辖13个乡镇、2个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2021年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排名75位。
亮点二:发行方为齐河县xx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100%),AA发债主体,存续债券8只,共40亿,2022年3月末总资产429.11亿,资产负债率54.34%,2021年度营业收入20.89亿元,净利润4.11亿元。发行人是当地最大的融资平台,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且能持续获得政府及股东在业务开展、资本补充、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较大支持,偿债能力极强。
亮点三:担保方为齐河县民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接控股,2021年末总资产59.34亿元,净资产35.04亿元,资产负债率40.95%,担保能力较强。
亮点四:发行人提供40000万元对当地重要平台(AA)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质押率较低。

山东齐河城投债权资产

政信知识:

挪用资金在1万元至3万元3个月未归还的、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的我国的办案单位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

    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应积极的坦白自身的罪行,办案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

     广东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广东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处罚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司法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类人员按照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以5年以下或无期的徒刑

    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积极的返还相关的公款,减轻对自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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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www.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5423.html发布于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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