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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唯一有抵押物政信➕“成都平原经济圈”重点发展区域➕中国百强县市➕“天府花园水城”所在地➕国资金融局控股国企发债➕3.98亿元应收账款质押,超额覆盖融资本息➕4.49亿元土地抵押,抵押率仅55.68%➕两大AA平台国企提供担保
【产品名称】成都旅投直接融资计划
【募集规模】2.5亿
【产品期限】一年期及两年期各1亿,三年期0.5亿。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 (3.15/6.15/9.15/12.15)
一年期收益
10-50-100-300万 8.6%-8.8%-9.0%-9.2%
二年期收益
10-50-100-300万 8.8%-9.0%-9.2%-9.4%
三年期收益
10-50-100-300万 9.0%-9.2%-9.4%-9.6%
【资金用途】淮州云顶牧场项目建设
【融资主体】成都鑫xx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底,总资产44.32亿,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国资金融局,履约能力强。
【风控措施】
1、AA主体评级国企担保——担保方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主体及债项评级AA,截止2021年底总资产245.83亿元,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国资金融局,担保能力强;
担保方二:金xx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截止2021年底总资产445.83亿元,最终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国资金融局,担保能力强;
2、应收账款质押:成都鑫美提供价值3.98亿元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担保,超额覆盖融资本息。
3、土地抵押担保:成都鑫美提供价值4.49亿元土地抵押,抵押率仅55.68%。
【金堂县简介】
金堂,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是“成都平原经济圈”内的重点发展县和成都市“特色产业发展区”,有“天府花园水城”之美誉。2021年,金堂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52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3.34亿元,经济实力强。
新闻资讯:
在我国解散合伙企业是有很多种方式的,包括强制性清算、解散事由出现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解散的程序中,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在我国如何解散合伙企业? 一、在我国如何解散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或者是解散事由出现,等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企业解散之后,就应该对企业进行财产的清算,也就是对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先还债,还完债之后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是出现解散事由以后15天之内确定清算人,没确定清算人的就要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之后,将合伙企业解散的决定通知债权人,依法偿还债务清算结束以后编制清算报告,并且把清算报告送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在我国的公司的设立的类型划分中,合伙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限合伙还有一种是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又可以分为一般普通合伙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之所以做这样的分类,是因为对于合伙的责任分担形式不同,所以进行不同区分
根据相关的法律参与保险诈骗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报警立案或诉讼的:个人实施保险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实施保险诈骗,金额5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报警,警方予以立案,严重的可以考虑进行诉讼
医疗保险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暂时没有规定医保诈骗罪这个罪名,但有保险诈骗罪,即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 保险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种,但因为比较特殊,所以对立案标准会有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欺骗的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刑罚
成都旅投直接融资计划